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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关于审计立项申报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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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03-31 14:45:33 阅读:

各院(系)、各部门:
为更好地规范审计立项管理、严格审计程序,发挥审计服务教学、科研的作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审计立项申报审批的规定,望各院、处、所及经济实体(公司、中心、工厂)等部门遵照执行。
一、审计立项范围
1、上级部门规定必须审计的事项;
2、学院确定应当审计的事项;
(1)经批准年度内的计划审计事项;
(2)标准额度范围内规定必须审计的经济活动事项;
3、经济活动执行部门申报需要审计的事项;
4、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审计的其他经济活动事项。
二、审计的主体及审计对象
1、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履行审计主体的有关责任与义务。
2、经济活动部门履行被审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经济活动部门是指学院所属的院、处、所、独立核算单位及经济实体(公司、中心、工厂)等部门。
三、申报审批程序
1、上级部门规定的必须审计事项,由审计处牵头会商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填写《审计立项审批单》,经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即可实施审计。
2、学院确定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与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会签填写《审计立项审批单》,经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方可实施审计。
3、学院所属部门对从事的经济活动应当申请审计的,由该部门提出审计申请并填写《审计立项审批单》,经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批准立项,审计处方可实施审计。
4、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仍按山艺党字[2002]第16号关于《山东艺术学院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由组织部、人事处或纪委、监察处会签填写《审计立项审批单》,报院党委批准后立项审计。
立项审计项目的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立项依据、经济活动类型、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时间、目的要求等相关内容。
5、上级部门指派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和学院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按山艺院审字(2004)第1号《关于我院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委托工作由学院审计处报院长同意后办理。
四、对立项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必须认真依法进行审计,予以客观公正评价,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决定或建议,履行上报处理、送达备案等法定程序。
五、应当审计而不审计或应当申报审计而不申报审计,违反了规定或出现问题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此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审计立项审批单》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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