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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专项资金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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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03-31 14:59:57 阅读: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行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顺利进行,落实好国家及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鲁教审字(2008)1号、2号文件精神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专项资金审计的范围
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提的专项基金。包括:学生用三项基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
2、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教学设施建设资金等。
3、学院确定的专项资金以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当匹配的专项资金。包括:艺术实践活动资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
4、其它专项资金。包括:于希宁奖学金、为专门事项使用由国内外各种捐助集资等方式筹措的专款专用资金等。
二、专项资金审计的目的和内容
专项资金审计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专项资金使用的专用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二是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及对项目资金投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专项资金审计涉及专项资金的来源、用途、审批及收、支结算程序等环节,内容包括:
1、专项资金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财经法规制度,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专项基金是否按规定比例计提,项目经费是否足额到位和匹配。
2、申报手续、申请立项、上级批复是否齐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控措施是否完善等。
3、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4、专项资金的管理、收支事项和单据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
5、是否依据规定按项目在相关科目内设置单独明细帐户核算,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期末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结转、留存。
6、是否有其它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违规现象。
三、 专项资金审计的时间安排
审计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学院专项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每年初制定本年度专项资金审计计划报院长批准后实施。基本原则是:按比例计提的资金每两年审计一次;上级拨付资金两年内结项的,结项时审计;两年以上结项的,项目进行中与结项时分别审计;筹集资金按捐助、集资目的要求确定审计时间。
四、 专项资金审计的立项程序
依照《山东艺术学院关于审计立项申报审批的规定》的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上述原则规定提出立项申请或由学院主管部门依照上级单位的要求办理立项手续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审计处依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审计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事宜。
五、专项资金审计的相关要求
1、审计处应依据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按规定要求提取资料文件。
2、被审计单位应当协作配合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预算计划、财务收支帐表、单据、凭证、预算执行情况、审批报告、论证报告等其它相关资料。
3、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谎报,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专项资金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审计处必须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结论评价必须客观公正,提出问题要具体准确,整改意见要切实可行。
6、审计处实施的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必须建档立卷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六、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相关事宜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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